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成功案例

合同签订后被违约怎么办?

基本案情

2019年5月22日,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《信息咨询服务合同》,约定原告A公司为被告B公司提供融资咨询服务,被告B公司需支付贷款咨询服务费为贷款金额的2%,同时约定银行放款到被告B公司账户后,被告需立即支付服务费,如拖欠支付,按照每天需付款贷款金额的10%作为违约金。

2019年11月22日,双方签订《补充协议》,该协议明确被告B公司已于2019年11月1日取得银行批复,批复金额710万元

按照服务合同及补充协议约定,被告B公司应于收到银行批复的贷款后立即向原告A公司支付信息咨询服务费用,服务费用共计人民币142000元。嗣后,原告A公司多次提醒被告B公司履行付款义务,甚至向被告B公司发出催收拖欠服务费的律师函,但被告B公司故意拖欠信息咨询服务费人民币3万元整。

A公司委托我所律师向法院提起诉讼。

A公司诉求:1、判令被告向原吿支付拖欠的服务费人民币30000元整;2、判令被吿向原告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275.36元(以信息咨询服务费142000 元为基数,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 率计算,自2019年11月23日起暂计至2020年4月10日),以上合计人民币32275. 36元;3、判令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(包括但不限于案件受理费、律师费5000元、公告费、保 全费、鉴定费、拍卖费、强制执行费等)及原告为实现上述债权而支付的必要费用。

B公司应诉称:1、B公司已按实际收到的贷款数额,按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比例支付给A公司服务费112000元,已全面履行合同义务;2、在合同履行过程中,B公司已经明确所需要的的资金是700万元以上,只有实际取得的这700万元的资金,B公司才能正常开展下一步的生产经营活动;3、A公司明知B公司急需700万以上资金进行运转的情况下,没有告知B公司该比贷款实际到位之前可能被银行扣除之前的贷款(即银行扣除了150万元提前偿还贷款),以至于B公司通过A公司提供的服务实际上无法获得700万元以上的款项,严重影响B公司的生产经营,从而导致A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;4、由于A公司的各项诉求均没有事实与法律依据,应当由A公司自行承担全部诉讼费用。

法院判决:依照原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》第一百零七条、第一百零九条,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六十四条之规定,判决如下:

    一、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服务费人民币30000元及违约金2275. 36元;

    二、被告B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A公司支付律师费 5000 元。

    如被告未能按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》第二百五十三条,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。


争议焦点

1、被告B公司所称其中150万未实际到账,即用来偿还公司的贷款,该款项是否应该属于合同约定的融资贷款金额?

2、被告B公司是否构成违约?

3、被告B公司是否应该支付A公司律师费?

裁判要旨

1、关于被告B公司所称150万元实际未到账,而是被银行扣除偿还公司贷款。法院认为偿还公司贷款并不能否认已取得贷款710万元的事实。被告B公司应向原告A公司支付服务费142000元,已支付112000元,尚需想原告A公司支付30000元。

2、关于违约金,被告B公司未及时支付服务费,已构成违约,应按约定支付违约金。

3、关于律师费,原告A公司为实现债权,已支出律师费5000元,根据双方约定,该费用应由被告B公司负担。


律师说法

签订合同是双方的意思真实表示,在签订合同后,双方应按照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。

现《民法典》关于合同违约责任的规定:

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,应当承担继续履行、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.

第五百七十九条 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、报酬、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,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。

张律师简介
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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